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不会受制于人。尤其对手是奸诈狡猾、不含好心的倭国人。一旦长宏先拥有了先进技术,可降低生产线引进谈判的难度;
二是节约的生产成本要作为技术转让费用中的考量依据之一;
三是生产效率产生的价值也要有所体现。
最后他表态,可以收取华币进行交易,但对方需承担税费。这也是非常吸引人的一个方面。华国外汇十分紧俏,他们向国外购置设备、技术,往往都要超过批准的外汇指标,而计划外的外币的兑换比例远远高于官方牌价,代价十分高昂,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成本。
税费问题,长宏这样的企业有这样那样的优惠和扶持政策,自我消化就行。这不是问题。
总工杨伟宗,也不是谈判专家。都是搞技术的,天然重视知识所产生的价值。他参照倭国报价,非常不好意思地报了一个折扣后的价格,320万华币。
马友虽没有恢复前世的感应异能,但本能还在。看杨总的神色,就知道对方报的价格偏低了。出于礼貌和尊敬,他没有和对方多争辩及讨论。婉转地告诉他们,若要拥有这个专利技术,请他们请示厂里的领导,给一个有诚意的价格。
杨伟宗也认为有必要请示一下厂里的领导,于是去了宾馆总台,电话给厂里汇报情况。李润丰总经理闻讯后,也放下心来。非常果断指示他可参照倭国报价,不用折扣,但力争获取国内唯一授权。
总工程师回到房间,歉意地对马友说道:
“小马,对不起,我们太保守了,厂长批评了我们。现在厂里的报价是税后1000万华币,但必须是国内独家授权。你看是否合适。”
马友回答道:“原则上问题不大,我今晚回去给爷爷请示一下,明天上午来签署合同,你看可以吗?今天你们先草拟合同吧。”
马友其实要回学校找校长帮忙,以监护人的身份,协助签署合同。他现在还未到法定年龄,签署的合同一旦对方有异议,可以申请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。这个明显的法律瑕疵需防止,虽对方现在诚意十足,但商业行为开始就应该规范和法律化。
华国人都讲究人情,往往开始合作的时候,都是口头协议,合作协议都非常宽泛,甚至没有协议就开始合作。一旦项目成功或者公司发展壮大,互相扯皮就不可避免发生。最终分崩离析、甚至反目成仇。
米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不到7年,大企业平均寿命不足40年。而华国,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,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-8年。米国每年倒闭的企业约10万家,而华国有100万家,是美国的10倍。不仅企业的生命周期短,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是廖廖无几。
企业寿命短暂也有不规范操作的因素。
专利未规定申报者年龄,但涉及到巨额交易,签署合同就必须严谨了。这大半年,马由不停大量阅读各种书籍,还是很有成效。也非常注重研究华国的法律条文,签署合同这些法律常识性问题自然也比较清楚。
这是一种必须形成的良好习惯,防微杜渐。
回到学校找到校长,将自己转让技术专利的事情叙述一番。校长已经被这位天才少年不断创造的奇迹给麻木了。当然也乐意帮助他促成这件事情,毕竟成功转让后,也是学校的一个成果呀。
在校中学生发明了专利技术,巨额转让给赫赫有名的长宏集团,想想都激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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